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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拟降低券商主要股东资质要求

发布时间:2020-06-15 02:03 | 点击率:

       6月12日,《证券日报》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,为进一步简政放权,完善证券企业股权监管,提升监管效能,中国证监会拟对《证券企业股权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规定)及《关于实施<证券企业股权管理规定>有关问题的规定》进行修改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规定重新定义证券企业主要股东为“持有证券企业5%以上股权的股东”。

  《证券企业股权管理规定》及其实施规定主要修改五方面内容。

  一是修改主要股东定义。参考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,结合证券企业股权日渐分散的趋势,将证券企业主要股东从“持有证券企业25%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%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”调整为“持有证券企业5%以上股权的股东”。

  二是适当降低证券企业主要股东资质要求。取消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;将主要股东净资产从不低于2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;不再要求主要股东具备相匹配的金融业务经验;不再要求主要股东为行业龙头等。

  三是根据新证券法,调整证券企业股权相关审批事项。将“证券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、减少注册资本,变更持有5%以上股权的股东、实际控制人,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”调整为“证券企业变更主要股东或者企业的实际控制人,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”,取消的审批情形调整为备案事项。

  四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,进一步明确有关监管要求。包括禁止证券企业股权相关的“对赌协议”;明确控股股东变更为持股100%的股东的备案程序;明确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企业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%的豁免情形等。

  五是落实简政放权,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。包括适当减少股东财务审计报告要求,简化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等。

  证监会表示,欢迎社会各界对《证券企业股权管理规定》及其实施规定提出宝贵意见,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,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。